2017年6月25日 星期日

國立淡水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教師會章程


1 成立:87.1.19成立大會
核准:87.2.25臺北縣政府八七  北府社一字第0五四六四八號
制定56
2 第一次修訂:88.1.28第二屆會員大會
修正第8914202340
3 第二次修訂:89.1.27第三屆會員大會
修正章程名稱及第14
4 第三次修訂:89.9.1第三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
修正第1038
5 第四次修訂:91.5.15第五屆會員大會
修正第273337
6 第五次修訂:105.10.27第十二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
修正第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淡水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所設立之職業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改善學校教育品質、 維護師生合法權益及營造美好教育環境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縣淡水鎮國立淡水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所在地。
第五條  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本校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保障本校學生受教權益。
三﹑保障教師之工作權,創造合理之工作環境。
四﹑協助教師增進專業、自主之知能,提昇教師之社會評價。
五﹑研究並協助解決本校各項教育問題及爭端之調節。
六﹑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有關教師權益之校內外組織、會議的運作。
七﹑促進本校全體教師與家長間之和諧關係。
八﹑訂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九﹑協助教師從事與教學有關之進修、研究。
十﹑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事宜。
十一﹑維護教師應有的權益。
十二﹑研究現行教育政策及法規,並提出建議。
十三﹑舉辦有益教師身心健康之各項活動。
十四﹑其他有關本校教師權益之相關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本校編制內之合格專任教師,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交入會費後,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每一會員為一權:
一﹑發言權、表決權、提案權與連署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享受本會所提供之各項服務。
四﹑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會員合法權益受損時,得請求本會協助申請申訴事宜。
六﹑其他應享受之權利。
繳清會費者始享有前項之權利。
開放代理教師加入本校教師會,唯代理教師僅需繳交常年會費三百元整,及享有上述第三~五項權利
第九條  本會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各項決議。
二﹑參與本會會務之推動。
三﹑繳納本會章程及會議決議之各項費用。
四﹑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五﹑其他會員應盡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喪失會籍:
一﹑死亡。
二﹑與本校終止聘約關係。
三﹑申請退會。
四﹑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五﹑逾一年以上未繳清會費,留職停薪期間除外。
曾受本會除名處分未滿一年者,不得再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經喪失會籍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者,可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議決,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處分。
一﹑違反法令。
二﹑違反本會章程。
三﹑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
四﹑違反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五﹑行為有損本會之權益及名譽。
六﹑無正當理由,不參與本會之會議及活動。
七﹑欠繳會費等。
受處分之會員,可向監事會申訴,經監事會審議後,可提報會員大會討論。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
第十四條  隨時接受新會員申請入會。

第三章  組織及其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織之,其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本會入會費、常年會費及其他收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監督理事、監事事務之執行。
六﹑議決會員之除名等處分。
七﹑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本會之解散。
九﹑其他有關會務及會員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的決議。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而理事、監事人數未達本會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理事長應自發生日起二個月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補選足額。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或罷免,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十五日前,審定會員之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九條  理事之選舉方式如下:
一﹑本會理事之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
二﹑自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各學科得推出一名候選人,該學科會員人數達該學科教師人數一半以上者,至少推出一名;該學科教師人數未達五人者除外。
三﹑各學科推出之候選人總數未達應選名額同額以上時,開放登記截止登記時,總名額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理事會決議提名補足之。
四﹑圈選時,不以候選人名單所列人員為限。
五﹑商科、工科及普通類科各保障一名理事。
六﹑票數相同時,以理事人數較少之類科優先,若仍相同,以人數較少之學科優先;若仍相同,則以抽籤決定。
第二十條  監事之選舉方式如下:
一﹑本會監事之選舉以無記名連記法為原則。
二﹑自通知日起開放登記五天,截止登記時,總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時,由理事會決議提名補足之。
三﹑圈選時,不以候選人名單所列人員為限。
四﹑票數相同時,以監事人數較少之類科優先,若仍相同,以人數較少之學科優先;若仍相同,則以抽籤決定。


第二十一條  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由當事人當場擇一擔任,如當選人未在場或在場而未能擇定者,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者為準。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執行本會任務及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審查會員之資格。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七﹑審議各項會員建議事項。
八﹑聘免工作人員。
九﹑議決會員違規處分事項。
十﹑本會財產之管理與經費之處理。
十一﹑選派代表出席與教師權益有關之校內外組織及會議。
十二﹑選派代表協助會員維護合法權益;若會員權益受損時,得協助其辦理申訴事宜。
十三﹑本會日常會務之處理。
十四﹑其他應執行事項。
理事會以共同決議之方式,行使職權。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事項。
二﹑對外代表本會。
三﹑綜理日常會務。
四﹑召集理事會、會員大會,並為會議主席。
五﹑列席監事會議。
六﹑其它依職權應辦事項。
理事長因故不能視事時,應指定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會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及其他財務事項。
三﹑受理受本會處分之會員申訴。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經費會計之稽核。
七﹑依本章程之規定提請召集會員大會。
八﹑其他應監察事項。
監事會以共同決議之方式,行使職權。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處理日常事務、召集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監事會推舉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監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常務監事出缺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理事、常務監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得經會員大會通過罷免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不積極推動會務,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情事,得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予以警告、停權等處分。
停權中,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暫行其職權。
情節重大者,得提報會員大會審議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以下情事者,解任之: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以書面提出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解任後,其遺缺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規定遞補之。
第三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不得同時擔任理事、監事或工作人員。
第三十六條  本會為執行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名額)

第四章  會議
第三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於每年五月召開一次。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條  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的二分之一。
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四十一條  會員遇有自身利害關係事項,不得參與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
第四十三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
前項會議除因緊急事故召開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第四十四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議決會員違規事項,應有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議決理事、監事違規事項,應有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四十五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因故不能出席者,須請假。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規定遞補。
第四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得由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連署,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四十七條  定期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會員四分之一連署或理事過半數之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監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監事過半數之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指定監事一人召集之。
第四十八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記錄應於閉會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臺幣壹仟元。
二﹑常年會費:每年新臺幣參佰元,於會員大會前繳交。
三﹑會員、非會員或團體之捐款。
四﹑學校或政府補助。
五﹑其他收入。
六﹑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五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預算、決算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如有結餘,均應轉列至下年度經費收入預算。
第五十二條  本會每年應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五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五十六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